《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也就是说,房屋在交付业主之前,物业费由房产开发商交纳,交付业主之后,物业费就由业主交纳。
同时,《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房子没住,未享受到物业公司对其房屋专有部分的服务,但不能否定物业公司对齐先生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乃至整个小区进行了物业服务。对此,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正当理由,因业主原因没有收楼,或者没有入住的,物业费还是要照常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