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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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但未过户的,赠与关系不成立。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9年04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463人看过


      《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但并未办理过户至该子女名下的,即使已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予子女,赠与关系亦并未成立,子女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

      《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夫妻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而并非是与其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也不能按《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认定赠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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