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规定,产权人对其在出租期间的房屋可以进行正常产权交易,房屋所有权变更后,出卖人(原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因房屋所有权变动而终止或解除,对买受人(现产权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继受取得出租人的主体地位。也即“买卖不破租赁”。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的规定,产权人对其在出租期间的房屋可以进行正常产权交易,房屋所有权变更后,出卖人(原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因房屋所有权变动而终止或解除,对买受人(现产权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继受取得出租人的主体地位。也即“买卖不破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