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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死亡能否要求其继承人以死亡赔偿金赔偿?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6日|分类:人身损害 |444人看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规定,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的意见,死亡赔偿金是因死者非正常死亡而对其家庭未来收入的损失赔偿,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并非死者遗产,不需用来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第三,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质,它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其受益人是死者的近亲属,不一定是死者的继承人。而需用死者遗产清偿死者生前债务的为死者的继承人,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第四,侵权责任,亦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能认定为其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也不能认定为其家庭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需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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