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的收入是否应当公开,但是《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18条又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而实现同工同酬的前提必定是收入的公开,而公司规章制度中载明“对员工个人收入情况实行保密”的做法显然是与法律规定相悖。鉴于该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故不能作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