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从7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条并未排除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免赔这一情形。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因此,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第三者进行赔偿,赔偿之后,可向肇事司机追偿。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原因在于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规定保险公司赔偿是为了使被侵权人及时得到赔偿,尤其是当醉酒司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体现了法律对于被侵权人的关怀;而规定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为了让有过错的实际侵权人承担最终责任,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险与交强险不同,商业险没有公益性质,其本质是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是否要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醉酒驾驶致他人的伤害,应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但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会将醉酒驾驶这种违法行为纳入免责事由中,以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这恰恰符合“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利”的民法精神,同时也可以更好地约束投保人,减少因醉酒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