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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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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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能否对抗法院执行?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9年02月09日|分类:抵押担保 |715人看过

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均归另一方所有,这是对自己在系争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因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一方仍为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其在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另一方名下,故在另一方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对另一方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一方依据《离婚协议书》对房屋产权的约定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属其所有并要求解除对房屋的司法查封停止对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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