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对证人证言是否采信,一般有如下的裁判规则。
单位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在无法核实来源及真实性的情况下,对其证明力不应认定。
通过对证人身份、证言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系等方面对不同证人证言证明效力进行判断。
法院依职权调查形成的证人证言,即使被调查人未出庭,但所作的陈述作为补强证据与案件其他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据。
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据与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不一致时,证人证言证据不应采信。
知晓案件事实的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没有就争议的待证事实出庭,其所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
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但其出具的不利于提举该证据一方的证言可信度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