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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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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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违反忠实居间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作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4次举报

考虑到房屋买卖中标的数额较大且需要综合考虑房源、位置、价格、权属情况等一系列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越来越倾向于通过中介进行交易,希望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保证交易顺利完成。但是有时候中介公司并未尽到忠实居间的义务,相反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受有损失的委托人不仅可以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中介服务费,还可以就自己所受损失向中介公司主张赔偿。

房屋中介机构有就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相关事项进行积极调查和据实报告的忠实居间义务,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不能主张收取服务费用,已经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并且应当就因己方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应当履行积极调查以及据实报告的居间义务,促成房屋买卖交易顺利进行,否则非但不能取得中介服务费用,还可能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为对方违约遭受损失的,在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外,还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中介公司返还中介服务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晓倦律师,办案经验超过11年,执业经验超过9年,现执业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等经济案、刑事犯罪辩护、离婚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