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诉讼中,财产发生增减时应如何分配?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424人看过

诉讼离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点为离婚判决生效之日,共同财产评估到离婚判决生效前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对应所产生的利润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对于不可归责于配偶方的损失无需共同承担。

 

诉讼离婚过程中对于不可归责于配偶方的经营损失,配偶方无需承担。

因为诉讼离婚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一段婚姻一旦进入诉讼离婚的之中可想而知双方关系已经非常紧张。因此,对于不可归责于配偶方的经营损失不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及时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有助于防止离婚财产纠纷的发生。

与婚前财产公证和离婚协议不同,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在国外已经非常普遍,其好处在于:一是明确约定财产的归属,能对夫妻双方权益有更好的保障;二是虽然离婚是夫妻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与其事后双方反目成仇还无法达成共识,不如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避免最坏的结果发生时还出现不必要的冲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