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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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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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自首情节中的“确已准备去投案”

作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5次举报

自首中的自动投案除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这种典型形式外,还包括“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等情形。

 

认定自首情节中的“确已准备去投案”,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必须有准备投案的客观行为

)准备行为必须是与投案相关的必要行为

(三)准备行为必须能够清楚地反映投案意愿

(四)投案意愿必须具有连续性

(五)准备投案必须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张晓倦律师,办案经验超过11年,执业经验超过9年,现执业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纠纷等经济案、刑事犯罪辩护、离婚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