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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以当事人有过错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发布者:张晓倦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496人看过

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民法典》第1087条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已经规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1092条也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体现出的对过错方的惩罚性之外,《民法典》第1091条还专门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但这绝不意味着认为有过错方不可提出离婚请求。

    在《民法典》已经规定有多项制度从经济上惩罚过错方的情形下,再因一方当事人有过错而限制离婚也是没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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