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民间借贷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指自然人以自有、合法收入的资金进行的偶发性借贷,一般是在亲朋好友、同事同乡等熟人之间合法的资金融通的互助行为。资金来源多为自有,出借金额普遍不大,通常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之规定,职业放贷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职业放贷人请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