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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时如何维权

发布者:谢晓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0日|分类:法律顾问 |464人看过

当被执行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往往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长时间得不到实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原则性地规定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制度,同是最高人民法院琮推出《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加以推动“执转破”。

   案例:某玖诚物资有限公司负债累累,外债总额高达3000万元。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先后有十余家企业及自然人纷纷起诉某玖诚物资公司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随后先后申请了强制执行,涉及的总执行标的额约为1800元。赵某是某玖诚物资公司的债权人之一,对某玖诚物资公司享有380万元的债权,但赵某起诉较晚,其亦采取了轮侯查封,赵某的胜诉判决系2016年8月份生效的,赵某于2016年9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赵某了解到:某玖诚物资公司现有资产合计约1400万元;某玖诚物资公司近3000万元的债务均属于普通债务;赵某之前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有9家共涉及执行标的总额为1800万元。于是赵某咨询了律师,律师为赵某做了如下回复:如果不采取果断措施,按赵某起诉的时间及财产保全在后的客观情形,赵某很难拿到一分钱。于是赵某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将某玖诚物资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法院依法移送破产审查最后宣布某玖诚物资公司破产,而包括赵某在内的债权人均按比例追回了相应的债权。

相关法律规定:《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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