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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依法向股东分红,小股东如何维权

发布者:谢晓明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9日|分类:公司法 |944人看过

一般来说,股东最初投资成立公司时的终极目的无非是通过公司运营,获取收益。现但实生活中,在公司多年连续营利,但许多小股东出资成立公司后却迟迟不能收回投资成本,更未获得投资收益,若此时无法将股权依法转让,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呢?请看案例。

案例:某东方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法定分红条件但一直不予分红。持有该公司4.33%股权的小股东李某以书面函件方式向某东方公司表达了其对分红及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意愿,但公司未予回复。李某于是以某东方公司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某东方公司以合理价格回收其股份。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胜诉,某东方公司上诉至二审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某东方公司未能向法院提交公司任何一份决定分红或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股东会决议,而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二审院认为:某东方公司虽未实际召开股东会对原《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容进行决议,但已经满足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连续五年盈利的收购条件,李某作为持股不到十分之一的小股东,在公司其他股东不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又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其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亦没有机会在股东会上对公司分红问题提出异议,但其在本案诉讼前,已以书面函件的形式向公司表达了自己对分红及退股问题的意愿,故李某依法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原审法院认为李某请求东方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主体条件正确。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公司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盈利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后仍有盈余的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尚有盈余的才能向股东分配;3、小股东对股东会议决议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投反对票;4、自该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投反对票的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并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缺乏任一条件,其诉讼请求都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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