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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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能否向已成为“空壳”的公司股东主张权利

发布者:谢晓明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6日|分类:公司法 |555人看过

实践中,有些经营困难的企业,剥离了有效资产成为“空壳”公司。原公司的债权人能否向原公司的股东主张权利?对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案 例: 玖聚公司是当地一家很有知名度的家俱生产企业,产品销路直很好,2014年后半年由于经营、管理及市场等方面原因企业生产下滑、销售受阻并屡屡涉诉,影响特别不好,很多老客户也停止了合作并均持观望态度。到2016年初,企业基本上停止运营,李某林、郭某怀两位自然人股东特别着急。2016年5月初,该公司原来一老客户的总经理高某找到李、郭二人,称有外商欲购置一批高档家俱,但不敢打款怕被查封导致生产不出商品家俱。李、郭二人不愿放弃这笔生意但却没办法。最后这家老客户总经理高某提出:高某原家俱厂正闲置,可以将玖聚公司的设备悄悄运过去,注册新公司上线生产。于是,十天后,玖玖家俱公司成立,设备和人马均是玖聚公司的。这一单下来足足赚了三四百万元,随后原都在观望的老客户又都蜂拥至玖玖家俱公司,原玖聚公司只留五个人支撑门面清收应收账款。于是,玖聚公司的一个债权人企业即森某木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钱某找到李某林、郭某怀,要求偿还借款本息二百八十万元。李、郭二人称玖聚公司经营瘫换、没钱还款了,玖玖公司是五个自然人成立的公司、与玖聚无关。

于是,钱某就此事咨询了律师。随后,钱某所在森某木业有限公司以玖聚公司及股东李、郭二人为被告,诉请还本付息。经法院查明:玖聚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李、郭二人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玖玖家俱有限公司,并将原玖聚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玖玖家俱有限公司,玖玖公司已完全成为一个“空壳”,从法律层面看玖玖家俱有限公司不承担玖聚公司行为产生的任何责任,但玖玖公司却实际上利用玖聚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且玖玖家俱有限公司账面记载的机械设备显示为受赠,总价值为三百万元(实际评估价值八百万元)。故法院判决李、郭二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

法律依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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