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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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期满“公司”未如期成立债权人如何维权

发布者:谢晓明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272人看过

实践中,往往存在这种情况:某“公司”在筹备期的公司融资后公司未能如期成立,这时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应如何维权呢?

案例:20145月,甲、乙、丙三人正式签订了《出资协议书》。协议约定:甲、乙、丙各认缴出资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拟成立的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暂定名为XX北方真爱食品有限公司。甲占60%股权、乙占30%股权、丙占10%股权并由甲担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兼经理、乙为公司监事、丙为财务主管并实际掌管已筹集到的资本金98万元。此后,经过三人商定,以三年租金36万元的价格租下了城郊一处闲置多年的、占地面积为800平方米的厂房。随后,整修厂房支付了14万元。又购买了食品(罐头)加工设备并总计支出30万元。同时,聘请了两名技术人员。招工计划如期进行。后因种种原因,该公司未能如期成立。三人协商后以10万元的价格卖了设备、所承租的房屋虽欲出兑但无人应兑而闲置。

20149月,债权人李强得知XX北方真爱食品有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于是找到甲索要当初因筹备公司出借给甲的50万元。甲以公司未成立、赔了,无钱为由拒不偿还。无奈李强向律师求助,甲为李强出具的《借据》载明的借款用途为“公司筹备融资”、借款人为“XX北方真爱食品有限公司甲”。在律师的帮助下,李强持该《借据》及甲提供给李强的、有甲亲笔签字的甲、乙、丙签定的《出资协议书》之复印件,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向李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还本付息。法院支持了李强的诉求。

法律依据:现行《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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