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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注销后,公司债权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发布者:谢晓明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4日|分类:公司法 |5190人看过

公司注销,即意味着公司已清算完毕且且法律拟制的人格灭失,原企业财产也不复存在,而此时公司的原债权人未实现的债权是否还有获得实现的可能呢?

案例:甲公司系生产保温材料的有限公司,常年为建筑类公司供应保温材料。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共计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某建筑工地供应保温材料价值186万元,双方没有书面供货合同、但甲公司掌握着盖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收货单原件合计15张,每张收货单上均载明了保温材料的种类、数量、单价,并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建筑工地负责人签字。

2013年12月初,甲公司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对账并形成了双方均加盖有公司财务章的《保温材料购销对账单》,显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欠甲公司材料款人民币186万元,但没有载明付款时间或期限、只载明了此对账单形成的时间是2013年12月20日。此后,甲公司多次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催讨货款未果。2014年8月末,甲公依法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要拖欠的180余万元材料款,立案后经受案人民法院查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7月26日注销,于是受案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9日以被告主体不存在为由裁定驳了回甲公司的起诉。

这一结果是甲公司使料不及的,于是甲公司找律师咨询。律师了解情况后得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是具备三级建筑资质的企业,原始股东为乙、丙二个自然人及乙的姐姐丁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某机电有限公司。其中,某机电公司占有75%股权、乙占5%股权、丙占20%股权。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整个注销情况则不得而知。于是,律师给甲公司提供了如下法律意见:1、原受案法院裁定驳回甲公司的起诉没有问题;2、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三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其突然注销(甲公司未接到过通知也未看见过公告)很蹊跷;3、甲公司起诉时没有调取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材料实为重大失误,故可依法提起上诉以便合法顺利调取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并通过材料弄清该公司是如何被注销的;4、必要时撤回上诉重新起诉适格的被告。

随后,甲公司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且二审代理律师顺利地调取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材料。材料显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销的过程不合法。材料中关于公司解散的股东会决定是2014年7月24日作出,次日形成了所谓的《清算报告》,该报告特别简单并载明公司无债权债务,2014年7月26日提出注销申请且工商登记部门同日即核准了注销申请。

在掌握了上述情况后,甲公司按代理律师的指引撤回了上诉,并于2014年8月20日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某机电公司、乙、丙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三被告依法赔偿材料款损失人民币186万元并承担自起诉日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2015年6月18日,受案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各方未上诉。2015年8月20日,甲公司实现了全部债权。

法律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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