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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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如何向“僵尸”企业的股东主张清偿债务

发布者:谢晓明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3日|分类:公司法 |799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企业间或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融资特别普遍,但有很多企业债权人面对已处于停止经营状态的、一无所有的公司这样的“僵尸”企业一筹莫展,后因怠于行始债权而“贻误战机”甚至丧失了胜诉权,最终血本无归!

那么,是否有限公司陷入困境、甚至没有任何资产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债权“血本无归”呢?答案是否定的。

案例:张某成(以下简称张某),生活在某一小镇,可谓富甲一方。一次偶然事件中,他借钱给一个开办企业的朋友,约定的利息比银行高得多(先前能达到年利率30%、后来也能维持在年利率不低于24%),张某觉得比银行利息高多了,在不想承担经营风险自行投资的情况下,张感觉将钱出借给有需要的企业不失为好的理财办法。同时,一年内三次借钱给朋友公司后,净获利息二十万余元且还不违法。于是,张某慢慢地扩大了融资范围,不仅朋权公司用钱他出借,就连朋友的朋友公司用钱他也出借。三年过去后张某净获利息超过了八十万。八十万,是一个好的职位三年的年薪啊!于是,张某乐此不彼。然而,有一天张某得知了一个消息却再也兴奋不起来了。原来他出借给某公司的300万元要不回来了,因为那家平日里每天资金周转几十万元、红红火火的商务公司突然之间人去楼空,且原办公用房也被房东收了回去,据说还欠了十几万元的房租金呢。

我的钱呐!张某再也无法淡定了。情急之下张某找到了律师。张某向律师表明:这家公司的老总是张某同学的妻弟赵某,家里有钱并住着别墅,他曾亲眼看到赵某公司每天的营业额少则几十万元。所以,张某在其商务公司资金周转不开时才肯借钱给该商务公司,张某亦提到这300万元是转到赵某的银行卡上的,但当时借据是商务公司给他出具的,这也是他本人意思。事实上,张某出示的借据明确载明借款用途是公司资金周转,借款人是该商务公司。张某说,他出借的钱是借给赵某的商务公司的、而非借给了赵某!现在公司黄了!依照法律规定张某只能向商务公司追偿而不能向赵某追偿。为此,张某真的不知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是好。张某介绍完整个事件的相关情况后,向律理由求救。该律师帮张某做了如下案件事实及法律分析:

首先,仅管赵某的公司是两个自然人股东,但出资成立商务公司时的资金若是夫妻共同财产所出资,只要查明出资时夫妻关系存在且工商查档查明出资记录及出资是从夫妻二人各自的银行卡转出,则初步证明系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成立了该商务公司;其次,且出借款项时明确是汇入赵某个人账户、借据载明借款用途是公司资金周转、借款人是该商务公司,这就初步证明赵某夫妻财产与其商务公司资产混同,若该商务公司或赵某否认则毕须由他们举证证明未混同;最后,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张某完全可以一并起诉该商务公司及赵某夫妇并适时采取诉讼保全。

随后,张某在其代理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民间借贷纠纷之诉并将该商务公司、赵某夫妇一并推上了被告席!为防止判决的执行受阻,赵某还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查封了赵某夫妇的别墅)。最后,张某如愿实实现了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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