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忠诚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湖南

何忠诚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9:00-18:00

  • 执业律所:湖南民协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342550528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什么行为会构成寻衅滋事

发布者:何忠诚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 |841人看过举报


一、寻衅滋事的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什么行为会构成寻衅滋事

  二、什么行为会构成寻衅滋事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 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 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三、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南 郴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342550528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48313

  • 昨日访问量

    13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何忠诚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