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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立案数额及量刑标准

发布者:何忠诚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 |528人看过举报


 一、虚假诉讼罪立案数额及量刑标准

  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罪立案数额及量刑标准

  二、哪些属于虚假诉讼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经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

  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案件;

  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法院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三、虚假诉讼的捏造事实怎么理解

  所谓捏造事实,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无中生有”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 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

  2、“死灰复燃”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题发挥”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或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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