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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本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何忠诚|时间:2020年06月25日|2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72民初963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原告A为与被告B本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起诉称:原告于2015年受被告雇佣到其“XX岱渔04152”船上担任轮机长,双方约定上半年工资7500元/水,下半年9000元/水,至年度生产结束被告欠原告工资66000元,被告出具欠条,原告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资款66000元;2、上述工资款项对“浙岱渔04152”船享有船舶优先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A未予答辩,
原告A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66000元;
证据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证明原告是船员的事实;
证据三、船舶登记信息,证明“浙岱渔04152”船为被告所有,
被告A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A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原告证据来源合法,且与待证事实相关联,证据间能互相印证,故对原告证据均予以认定,并据此对原告主张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雇佣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履行劳务后,被告对欠付原告的工资数额出具欠条确认但并未及时支付,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该工资为船员工资,属于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范围,其提起未超过一年期限,故该工资应对“浙岱渔04152”船享有船舶优先权,综上,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养南船员工资66000元;
二、上述工资款对“XX岱渔04152”船享有船舶优先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A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XX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0XXXX400065XXXX1001,开户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代书 记员  B
附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二条【优先权范围】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
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消灭】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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