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荣成市XX公司、荣成市XX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72民初497号
原告:A,男,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舟山市XX法律工作者,
被告:荣成市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荣成市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XX,
原告A与被告荣成市XX公司、荣成市XX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1元,减半收取计765.50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X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