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原审被告C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郴环民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A能,男,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原审被告C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4)资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A在起诉时,提交了双方于2012年11月11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书》,二审庭审时,上诉人A、原审被告B均称是个人合伙,且A提供了其与XX等组和B等人的《卖山协议》及B等人的《申请木材采伐报告》的复印件,一审应当对《合伙协议书》、《卖山协议》进行审查,对三人是否构成合伙关系予以查明,故一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4)资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A,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