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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邬晓青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6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XX、被告人沈X及其辩护人邬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23日零时50分许,被告人沈X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M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人民北XX近荣乐中路北XX100米桥洞处被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沈X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沈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被告人沈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沈X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沈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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