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晓青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王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邬晓青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5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王XX酒后驾驶苏J5XXXX小型汽车在本区茸惠路XXX弄XXX号停车场内行驶,与停放在该处的傅XX的车辆发生碰撞,随后其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傅XX在停车场后门处发现了被告人王XX及车辆。民警接报到场处置,嗣后对王XX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有醉酒嫌疑,遂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王XX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5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被告人王XX发生事故后拨打110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二个月二十日以上三个月二十日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四千元。
被告人王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