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晓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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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邬晓青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XX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庆立,被告人强XX及其辩护人邬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5日0时许,被告人强XX至本区九亭镇顾戴路3459弄爱伦坡小区17号别墅处,采用翻窗方式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又至该小区25号别墅内躲避抓捕,后逃逸。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强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XX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光盘及视频截图指认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检验报告,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强XX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强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强X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强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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