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没有合同关系凭证,缺乏交易凭证,在诉讼过程中也未能补充提供证明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据,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成立,因此应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个人及单位在日常交易活动中一定要对交易关系通过书面确认,交易的双方主体、标的、金额、履行方式均予以书面明确,如此方能在诉讼时胜券在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