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玉婷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刘某某、向某某排除妨害纠纷

发布者:谭玉婷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6日|分类:侵权 |49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侵犯物权之纠纷,原告房屋系经法院判决确认的所有权人,但在其后因未对房屋进行管理,又被开发商交付给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原告在其之前的取得的判决书时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在取得房屋物权的基础上,原告才是房屋的居住、收益、处分的权利人,而后第三人私自将房屋交付他人,被告入住等均属侵犯原告的物权权利,原告有权主张其返还及排除对权利实现的妨碍。

律师提醒业主对自己的所有的不动产权要及时行使管理的职责,在遭遇物权侵权时应当及时主张和保留相关证据。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