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侵犯物权之纠纷,原告房屋系经法院判决确认的所有权人,但在其后因未对房屋进行管理,又被开发商交付给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原告在其之前的取得的判决书时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在取得房屋物权的基础上,原告才是房屋的居住、收益、处分的权利人,而后第三人私自将房屋交付他人,被告入住等均属侵犯原告的物权权利,原告有权主张其返还及排除对权利实现的妨碍。
律师提醒业主对自己的所有的不动产权要及时行使管理的职责,在遭遇物权侵权时应当及时主张和保留相关证据。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肖某某与郑某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