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原告在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时,购房合同已签订,首付款已支付,但在办理房屋抵押银行贷款期间,原告购买的商品房因涉及开发商的诉讼案件被法院以采取保全的措施查封冻结,导致原告向银行申请贷款无法通过,同时无法及时办理预告登记,购房合同签订后至本案起诉已经有五年之久,购房款未全部支付,房屋产权仍未登记原告名下,鉴于多方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
本案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疑是依法成立并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那么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应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一般民事交易活动的习惯和规则,需要先支付价款才可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因此本案中被告进行了一个顺序履行的抗辩,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作出本判决并无不当。
律师提醒个人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注意评判开发商的实力以及其目前是否陷入诉讼问题,在购买商品房后一定要注意及时办理预告登记以对抗其他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