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徐XX,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黄陂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5月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2月再次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26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红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汪X,湖北XX律师,执业证号××。
2021年3月份,被告人徐XX、顾X在红安县麻城市两地入户盗窃三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2700元。
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