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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汪佼|时间:2020年08月20日|2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以陂检公诉刑诉〔2018〕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21日19时许,湖北XX公司负责人周XX与其姐周XX、姐夫赵X、会计韩X等人至被告人陈XX位于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巢上城俊园3栋2单XX的家中与其协商工资及材料款事宜,后双方在廊道发生口角致肢体冲突,被告人陈XX与赵X在扭打过程中将赵X右手小指末节咬断。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法医司法鉴定:赵X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陈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XX的家属赔偿被害人赵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X有犯罪后能自首、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XX十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陈XX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X具有自首、且系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本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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