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佼律师网

武汉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推荐律师

IP属地:湖北

汪佼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30

  • 执业律所: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20392966点击查看

A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汪佼|时间:2020年08月10日|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0116民初61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XX, 原告A诉被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5年11月12日19时50分,被告XX驾驶鄂A×××××号小型小轿车,在巨龙大道华中企业城路段左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鄂A×××××号小型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公安XX认定,被告XX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花费施救费用200元,拖车费用500元,修理车辆花费21384元,鉴定评估费用2000元,因车辆受损无法使用,花去租赁费用3000元,鄂A×××××号小型轿车系被告所有,未投保任何保险,因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XX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致各项经济损失:1、修车费21384元;2、施救费200元;3、拖车费500元;4、车辆贬值2000元;5、车辆租赁费3000元;合计27084元, 原告A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身份信息,拟证明原、被告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证据三:车辆修理结算单、修理费发票、施救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修车费21384元、施救费200元, 证据四:车辆贬值评估报告,拟证明原告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贬值2000元, 证据五:停运损失评估报告、租车合同及租车费用,拟证明原告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无法使用而致租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 被告XX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19时50分,被告XX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在巨龙大道华中企业城路段左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鄂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公安XX认定,被告XX负事故全部责任, 鄂A×××××号小型轿车系被告XX所有,其未投保险,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致公民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XX驾驶机动车与原告A驾驶的机动车相碰撞致原告车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以此作为本案定责依据,因被告XX为鄂A×××××号车辆所有人,其未投保险,故针对本案的损害,被告XX作为侵权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害具体包括:1、修车费21384元,2、施救费200元,3、拖车费500元,上述三项均以原告提供的票据为准,4、车辆贬值损失2000元,以评估结论为准,5、车辆租赁费2700元,以评估报告为准,上述1—5项,合计26784元,应由被告XX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XX赔偿原告A经济损失26784元;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B
  • 全站访问量

    57755

  • 昨日访问量

    4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汪佼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