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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汪佼|时间:2020年08月08日|1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终5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军,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现住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汉市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A、B与被上诉人C、武汉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座落于武汉市黄陂区XX和XX住宅房屋系武汉市XX公司(以下简称西城公司)开发建设,该房屋以“房地产买卖契约”形式售卖给上诉人A,但该“房地产买卖契约”的签订主体为A和B,A与西城公司是什么关系,能否代理西城公司签订该契约,该房产是否办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事项,原审法院均未予查明,而以上事项均对A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效力有影响,是评判该涉案房屋是否合法、A能否转让该房屋的基本事实,原审法院应予查明,综上,原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海军、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任 文 审 判 员  A 审 判 员  吴伶俐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叶优子 书 记 员  程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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