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佼|时间:2020年08月08日|1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6民初3290号 原告A献,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XX,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代理人A,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系A的舅弟,特别授权, 原告A诉被告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做工作,双方不能调解,原告A献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A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A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