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佼律师网

武汉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推荐律师

IP属地:湖北

汪佼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30

  • 执业律所: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20392966点击查看

A与B、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汪佼|时间:2020年08月08日|1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XX0902民初1997号 原告:A,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A,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A,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孝感市孝南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510400118,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原告A与被告B、C、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告A及其被告B、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C,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7045.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日23时50分许,被告A驾驶XXK×××××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孝感市孝南区孝陡线××卧龙XX处与B所驾的XXKA55Y**号车尾部相撞,造成A死亡及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A负全部责任,A与原告无责任,之后,原告方就赔偿事宜与被告方协商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A、B辩称,原告受伤后,被告积极配合其治疗,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0000元左右,原告的诉请过高,其诉请的部分项目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护理费最高应为60日,营养费过高,交通费过高,原告的伤情经系脑外伤三级,不构成伤残,依照人体损伤评定标准,只能评定为中型脑外伤,中型脑外伤的误工时间最高只有180日,其计算240日远远超出标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为其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原告的诉请的损失部分与被告A、B答辩意见一致,被告A涉及离开现场,逃逸,我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武汉XX出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被告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重新鉴定书面申请,该鉴定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为证明其误工损失40000元,向本院提交了武汉XX公司(没有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于2018年4月25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有A同志,是我公司职工,管理房子销售,月薪五千五百元整(底薪),按业绩另外提成”,该证明没有出具证明材料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亦不能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收入是否减少,故对该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本院不予采信,3、原告出院后在药店花费595元购买药品,因其没有提交证明系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必须发生的费用,本院不予采信;4、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及转院住院治疗共26天,其交通费酌情核减为1500元,被告方辩称原告诉请的营养费按每天50元计算过高,应按30元计算,本院予以采信;5、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A、B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A、B没有答辩,视为其默认;6、被告A、B提交的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事故发生后,A因身体不适及心理害怕,便通知其父亲A到现场处理,自己离开现场,后于事故发生第二天投案自首…认定A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下面方框内由被保险人填写的字迹无法辨认,被告A称其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只是说酒驾和无证驾驶不赔,未在保险单方框内填写知晓免责条款,综上,本院认为,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A弃车通知其父亲被告B到现场处理,被告A离开现场并没有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新的损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业务员按规定要求被告A在保险相关材料的方框内填写并确认其知晓免责条款,也没证据证明其对格式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不能免除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日23时50分许,被告A驾驶被告B所属鄂K×××××号车自孝南区陡岗镇至孝感城区,当其驾车行驶至孝陡线××卧龙XX××路段处,因驾车疏忽大意,当发现车行前方A所驾停驶的鄂A×××××号车后(事故发生时鄂A×××××号车驾驶员A及乘坐人B在车下小便),采取措施不力,导致鄂K×××××号车正前部与鄂A×××××号车尾部相撞,鄂K×××××号车前部右侧与A另案处理)及原告B相撞,造成A现场死亡、原告B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A通知被告B到现场处理,弃车离开现场,2018年2月2日18时许,被告A到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A负全部责任,A及原告B无责任,被告A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26天,花费医疗费65867.90元,被告A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7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2018年4月20日,原告花费鉴定费2300元,其伤情经武汉XX出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被鉴定人A的损伤不构成残疾,建议给予后续医疗费五千元,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时间240日,护理时间90日,被告A驾驶被告B所属的鄂K×××××号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客观、真实、有效,被告A负全部责任,被告A驾驶的鄂K×××××号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险,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依法赔偿,本次事故造成两人受伤,原告的损失与另案原告A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按比例赔偿,超出保险部分由侵权人被告A、B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方在此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65867.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26天×50元/天),后期治疗费5000元,营养费确定为780元(26天×50元/天);护理费8682.90元(35214元/年÷365天×90天),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2300元,合计85430.80元,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原告A10000元,在伤残部分及第三者责任险部分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3468元{73130.80元×610000元÷834327.30元(85430.80元+另案受害者761196.50元-鉴定费2300元-10000元)},合计63468元,被告A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21962.80元,被告A垫付给原告的医疗费37000元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垫付给原告的医疗费10000元在执行中冲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A各项损失63468元, 二、被告A、B赔偿原告C各项损失21962.80元, 三、被告A、B垫付给原告C的37000元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垫付给原告C的10000元在执行中冲减 四、驳回原告C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XX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全站访问量

    70081

  • 昨日访问量

    2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汪佼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