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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汪佼|时间:2020年08月07日|1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XX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116刑初848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荣昌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辩护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7)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3日5时18分许,被告人A驾驶渝C×××××号小型客车,沿本区祁泡公路由北向南方向行至XX附近时,遇A向在路边行走,由于A超速行驶将B撞倒,造成A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武汉XX尸体检验:陈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被告人A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A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A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双方自愿调解,被告人A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万元和保险公司全部赔偿款,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物证:肇事车辆;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交通事故接出警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查询信息、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谢某、A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告人B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A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A系初犯、偶犯;被告人系过失犯罪;被告人A犯罪后能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A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A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A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A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院查证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A系过失犯罪,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喻思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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