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佼律师网

武汉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推荐律师

IP属地:湖北

汪佼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30

  • 执业律所: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20392966点击查看

A与B、C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汪佼|时间:2020年08月06日|1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16民初939号 原告:A,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A,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A诉被告B、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货款470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告A、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被告A与被告B系合伙关系,2014年至2015年间,两被告因合伙承建胜天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向原告A购买水泥等建筑材料,后经双方结算,截至2016年1月30日,两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72000元,2016年2月6日,两被告支付了5000元;2018年2月14日,两被告支付了20000元,原告追索余款未果,是此成讼,庭审中,两被告对欠款47000元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B、C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成立且有效,原告按约定供货后,两被告应及时清偿货款,现两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给付材料货款4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B向原告杨兵支付货款47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元,由被告A、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A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青 书 记 员 杨艳芬
  • 全站访问量

    70134

  • 昨日访问量

    13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汪佼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