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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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XX公司与云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金玲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1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受理原告昆明XX公司诉被告云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昆明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昆明XX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565.5元,由原告昆明XX公司承担,其余565.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昆明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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