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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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贝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金玲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14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XX,男,汉族,1973年12月5日生,身份登记住址:云南省宣威市XX,现住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李XX、贝XX与被上诉人浦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8)云0181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8)云0181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XX、贝XX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41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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