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杜继业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5日 1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478号之一
原告:XX,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上海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上海XX律师。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李X。
原告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被告上海XX公司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后,上海XX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6月4日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XX于2018年8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XX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