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红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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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刑事辩护行政兼并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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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方式

发布者:师红伟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8日|分类:拆迁安置 |585人看过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方式

    实践中,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参照类似地段、面积、用途的房屋的市场价格或者实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过程中如果安置的房屋面积与原房屋面积由差别,可以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如果地段存在差价也可以折算成房价,多退少补给与被拆迁人,这类标准一般比较容易理解。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国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约束的是对土地的征收过程和补偿标准,针对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只有“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性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各省、市、县对此享有了自行的决定权,这也是导致全国各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或方式不一致的根本原因。目前有些省份自行制订综合地价或者区片地价,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同地段的土地和房屋补偿标准的一致性,避免因差距太大导致的社会矛盾突出。

虽然法律和实践中都没有对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有统一明确的约定,在此笔者可以罗列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供读者朋友参考:

  1. 根据房屋的面积进行产权置换,房屋面积与置换房屋的面积比例11~1.5不等。

  2. 按照人口进行安置,每人几十平米不等进行产权置换,家里人少房屋多的,多余面积根据重置成本价补偿给与房屋的所有者;家里人多房少的,置换房屋面积多于其实际的房屋面积的,房屋所有者应当补足差价(置换房屋的成本价)。

  3. 货币补偿的方式,将房屋的价值按照区片地价或者综合地价加房屋的重置成本价补偿给房屋的所有者。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除了给予以上的补偿外,还应当给以搬迁费等因征收房屋给房屋所有者造成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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