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时间早于竣工验收的时间怎么办?
法律性质分析:
1、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内,商品房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仍然以公告等方式交房的,不产生实际交房的法律效果,开发商仍然需要承担不能按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开发商交付于购房者的房屋应当是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否则即使是交付购房者,也不意味着交付的完成,开发商也没有实现合同的全面履行。
给购房者的几点意见:
1、开发商如果未能在交房的时候取得房屋的竣工验收合格的备案表,此时的交付不产生法律效力,购房人因此拒收房屋的,购房人不因此构成违约。因此,如果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未经过竣工验收,可以拒绝接受房屋。
2、购房人在验房时需要查验《竣工备案表》、竣工备案的其他分项的备案情况。否则,在没有检查好这些备案情况就办理入住的,以后房屋的产权证无法办理、房屋质量出现问题,类似种种的问题都很难像开发商主张。
3、购房者已经办理完入住,并且已经将房屋进行了装修,事后发现房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在起诉前开发商又进行了竣工验收的,购房者仍然主张追究开发商的责任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购房者的诉求。
4、购房者应当在购房合同中就房屋的交付时间做出明确的约定,谨防开发商将通知购房者收房的时间约定为交房的时间,应将交房的时间明确为办理完交接手续的时间。
5、开发商从承建单位的验收不能等同于对购房者的交付。
6、开发商通过其自己相关雇佣的施工、设计监理等自己检查的数据来证明房屋的合格程度。购房者应当要求其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书。
7、通知的方式上,应当选择书面告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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