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做虚假广告,购房者能否要求其承担损失?
法律性质分析:
开发公司在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允诺的内容系租赁他人土地而建,开发公司对此事向购房者隐瞒,开发公司的行为导致了购房者在选择房屋和价格上做了误导,开发商应该对购房者承担补偿责任。但是,如果开发商在公开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展示了建设用地规划范围,购房者因为自身原因未尽到自己应该尽到的审查注意,应当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因此,开发公司在对购房者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应当是适当。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性质,不属于购房合同的内容,但是如果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针对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和具体设施的具体说明,对购房者的选择起到重要影响的,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购房者的几点意见:
1、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如果描述的内容是针对开发规划范围外的环境做出的,购房者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对购买房屋的选择起到很重要的影响,则很难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因此建议购房者应注意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描述的内容是否属于开发商建设规划范围内。
2、在认购过程中,对于开发商的许诺和优惠应当要求其作为合同条款予以加入合同中,并且应当保管好开发商制作发布的宣传资料。
3、应注意两年的诉讼时效,如果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违约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期限是自知道之日起两年。
4、如果购房合同中约定售房广告或宣传资料不作为合同内容,但是其对购房者的选择确实具有重要的误导,可以对该合同予以撤销。
5、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许诺配套设施因为客观上已经履行不能,法院可能只能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11年 (优于70.32%的律师)
55次 (优于97.37%的律师)
46次 (优于98.02%的律师)
13752分 (优于96.58%的律师)
一天内
197篇 (优于79.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