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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认购书不得不了解的法律常识

发布者:师红伟律师|时间:2016年08月05日|分类:房产纠纷 |464人看过

 签订房屋认购书不得不了解的法律常识

法律性质分析:

  1. 房屋认购书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应该属于合法有效的。认购书上的内容如果对房屋的面积、位置、价款、违约责任均做了明确的约定,则该认购书具有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该合同的约定,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2. 房屋认购书中如果对房屋的具体情况约定不明确的,仅就未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做出约定,并且支付定金的,该认购书不能认定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性质是为了签订未来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订立的先合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该合同约定的内容,对方没有办法主张继续履行交房或者交购房款的义务,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交付定金不予以返还。

     对购房者的几点意见:

    1、签订认购书时应审查清楚合同的款项,如果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款项,对方如果存在违约行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

    2、商品房认购书签订后,购房人无特殊原因,确因自身原因不愿够买所认购房屋,开发商不退定金是合法的,但对于双方不能就合同具体条款达成一致而不能签订合同的,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自身原因,所以,购房者最好在认购书上约定:“如因合同具体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定金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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