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安置补偿协议是不是就不能主张增加补偿款了
安置补偿协议是征收主体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签订协议应当遵守市场经济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补偿的数额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并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没有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安置补偿协议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第一种情况。
综上所述,安置补偿协议中如果对于补偿款的约定数额较低,显失公平,可以通过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