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是否只能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征收土地?
根据宪法第10天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该条款,国家只能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土地。但是所谓公共利益由广意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讲是指直接的国家建设需要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等;广义上来讲还包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活动,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综合国力的提高,如建立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活动、招商引资用地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建设活动。因此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批准机关应当遵循原则性规定,对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进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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