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红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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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的审批权如何划分?

发布者:师红伟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6日|分类:拆迁安置 |501人看过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如何划分?

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变动是一个重大变动,会带来社会生产关系各个方面的调整。因此,征收土地也应当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实行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两级审批制。审批权划分如下:对国务院批准权限采用列举式:(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除此之外其他土地的征收,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被征收的土地当然有可能是农用地。按照法律规定,为了严格对农用地的保护,农用地的征收首先应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然后再办理征收审批手续。但是,为了各项建设工程及时启动,应当尽量遵循对农用地转用的批准和对征地的批准在同一政府一次办理原则。但是,若两项申请的审批权限不同,则应当遵循征地审批权“就高不就低”的准则,将征地审批交国务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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