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红伟律师
律师团队代理案例多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被央视专题播出
15011257495
咨询时间:05:00-22:59 服务地区

拆除经营性质的房屋却按照住宅房屋标准补偿怎么办

作者:师红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15次举报

关于征收部门拆除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力、征收部门的实力等因素的不同,征收补偿也有所不同,但还有一些可遵循的法律规定。

使用住宅小区作为办公场所的房屋的征收补偿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除此之外还需要另外给予适当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被征收人对此还可以要求给予适当补偿。当被征收人的生产经营由于未能得到及时安置而遭受重大损失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征收部门给予安置并获得赔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朱晓娟主编)

师红伟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5011257495
  • 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70.3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5次 (优于97.3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6次 (优于98.0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752分 (优于96.5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97篇 (优于79.21%的律师)

版权所有:师红伟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89971 昨日访问量:31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