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款是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因征收所遭受的损失给予的合理弥补,在实践中往往小于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因此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于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在缴纳税费方面有一定的优惠,但这也并不是说被征收人可以完全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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